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66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区**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3年7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8月8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7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左右,绵阳市科创园区**村**组土地被征收,为承揽被征收土地上施工项目的土石方等简单工程,从而赚钱盈利分红,被告人张某甲所在**村**组,由部分村民自发成立一组织,村民需缴纳2万元加入,该组织的资金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管理,并推选廖某某、左某某(均另作处理)负责守工地。在以下三个工程项目中,被告人张某甲向施工方提出做工程或索要青苗赔偿费等无理要求,以当地村民阻工断道等方式,使施工方被迫支付钱款。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19.5万元。
一、2010年,江西中恒集团(本案被害单位)中标由绵投公司发标的园艺山行政服务中心基础完善工程,其中包括地处**村**组的**道路工程。该工程在2010年11月开始施工,多次遭遇老百姓阻工,派出所多次规劝未果,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阻工,并要求施工方将土方工程交予当地村民做或给村民5万元“协调费”。为了不延误工期,江西中恒建设集团负责人王某某与张某甲多次谈判后,被迫答应给予50元一车的土石方费用。而实际上,当地村民并未提供劳务也未提供土石方等。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收取“土方转运费”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江西中恒集团退回1.5万元。
二、2012年5月,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地处**村**组的绵阳市委**修建工程,具体由赵某某(男,51岁,本案被害人)负责施工、自负盈亏。该工程在2012年10月准备进场施工时,多次遭遇老百姓阻工,赵某某得知老百姓阻工是为了承包工程。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赵某某找到科创园社区书记张某乙协调此事,赵某某与张某乙、张某甲等人在一起被迫达成了该工程中土方工程不交予当地村民做,但施工方拉一车土石方便给予村民15元补偿的意见。后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廖某某(另作处理)、左某某(另作处理)负责守工地、记车数。因计数差异,赵某某与张某乙约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偿。2014年1月28日赵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支付15万元,另15万元因未以社区名义开具收据而未支付。
三、2013年,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被害单位)承建绵阳市市级行政办公区中地处**村**组的市委**外部市政道路工程,该工程在2013年2月准备施工时,多次遭遇老百姓阻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另作处理)、左某某(另作处理)参与阻工,被告人张某甲要求施工方将土方工程交予当地村民做并支付村民补偿款,施工方未同意。后经市级项目指挥部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派出所参与调解,为保证正常施工,当张某甲再次找到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某谈判时,李某某被迫答应拉一车土方支付50元费用,由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廖某某、左某某在工地上记车数,而实际上,当地村民并未提供劳务也未提供土石方等。后被告人张某甲分别在2013年6月2日、6月7日、6月27日共收取“土方费”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还“土方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一册;
2.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转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阻工断道、阻拦施工的方式对工程施工方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鸿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六册(附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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