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阜阳市颍泉区**园区**居委会**庄**号,2013年11月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10日,2014年5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10日,2014年6月28日因扰乱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5日,2017年12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阜阳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3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张某甲夫妻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社区**变电所南边四座祖坟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按阜政发〔2011〕7号文件标准政府支付4000元的经济补偿,张某甲拒绝领取。2017年8月至9月,安徽**电力公司在阜阳临沂商城**社区**变电所南边进行电缆施工时,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不说出四座祖坟所在位置,使施工方无法绕行施工,并且被告人张某甲由多次阻碍施工向施工方索要迁坟费用,施工管理方阜阳临沂商城被迫付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9年1月5日,经**社区书记姜某某签批同意,被告人张某甲以迁坟为由向**社区借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信访事项立案呈批表、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关于张某甲信访事项的调查报告、关于张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阜循办字〔2016〕45号二份、答复意见回执、情况说明、关于张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阜循办字〔2016〕284号、动迁情况说明、**社区**庄土地附着物树木、坟墓补偿明细、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发〔2011〕7号文件、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秘〔2012〕81号文件、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
3.证人周某某、骆某甲、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骆某乙、张某丁、薛某某、骆某丙、刘某某、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静
龚梅松
2019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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