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以2015年**镇**村安置补偿款被他人冒领、贫困户被取消等无理诉求,多次到洛阳市、新安县、**镇相关部门上访,并以上访方式要挟被害人程某某(**镇**村村支书)为其免费解决一套**镇**社区住房。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程某某迫于张某甲的上访压力,在**镇**社区为张某甲购买住房一套。经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房产价值22.91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甲、任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无理上访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检察官助理:陈 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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