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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1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2014年6月18日因拉客招嫖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7月27日因赌博被龙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周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电话召集被告人张某甲与付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苍南县马站镇对运输走私柴油车辆进行敲诈勒索。当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周某某、付某某等人分别驾驶多辆汽车先后到达苍南县霞关南坪海边,对被害人张某丙有进行勒索,其中李某某拿出刀具但被同伴制止。后因警车巡逻至附近,被告人张某甲与付某某等人分散逃离。随后,被告人张某甲与付某某、曹某某、高某某驾车跟随张某丙有的货车到岱岭乡玫瑰园附近,将货车拦下后对张某丙有实施勒索,现场拿到人民币3000元后,吕某某、付某某等人离去。被告人张某甲与周某某等人再次驾车跟随张某丙有至灵溪镇新城加油站附近,将货车拦下后继续勒索,当场拿到人民币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核查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母某某、吕某某、曹某某、颜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结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换押证、财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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