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油,住江阴市**镇**村**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同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向丁某某、孔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人非法收购废机油共计150余吨后转售他人。2018年10月1日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将收购来的废机油存放于江阴市**街道**路**路交界处的东南侧的空地上,场地周边地面废油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地面为泥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
2018年12月25日,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在江阴市**街道**路**路交界处的东南侧的空地上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存储的废机油5.04吨。
经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涉案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即HW08(900-214-08,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危险特性,T,I(毒性,易燃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水污染源采样记录表、监测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孔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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