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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二部刑诉〔2020〕7号

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200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8年8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2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至27日,关某某(已判)与被告人张某甲合伙在献县**镇**村西张某甲承包的养殖场内开办洗布加工作坊,意图非法获利。二人商定关某某出人出资出技术,张某甲提供场所,每洗一车布给张某甲提成500元。洗布过程中,将布下脚料用水和酸的混合液浸泡、冲洗后加入“漂液”洗白,产生的百余吨废液直接排入厂区南侧坑塘内,加工到第15车时案发,张某甲非法获利6500元。经执法人员对排放的废水取样送检,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洗布作坊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并排放到土坑内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向献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1月3日将违法所得6500元上缴献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关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沧科司鉴【2019】环字第35号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凤友

2020年7月14

                                     (院印)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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