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茶陵强强陶瓷厂卸货后,驾驶不符技术标准的陕******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仓栅式半挂车驶往衡阳。16时30分许,张某甲沿茶陵大道由北往西右转弯驶入茶陵西高速收费站方向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够,半挂牵引车车身前部,与自北往南沿茶陵大道右侧骑自行车的谭某某相碰撞,致使谭某某连人带车卷入半挂车底部,被碾压致死。张某甲下车检查发现谭某甲死亡后,因畏惧而逃逸。
经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事故由陕******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自行车车身左前部发生碰撞、致自行车倒地后,再从自行车车身及骑行人身体碾压至车底部划过所形成。
经株洲市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谭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特征。
经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13日张某甲到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交待了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17日,张某甲与谭某甲家属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谭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谭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发后,能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春、谭琦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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