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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6〕8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4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27日),于2016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我院又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份的一天,**银行工作人员到被告人张某甲所在公司**办理信用卡,张某甲未经佘某甲同意,使用佘某甲的身份信息填写了申请表,并提交了佘某甲的身份证复件,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2000元的信用卡。被告人张某甲透支使用此信用卡,逾期未还款,逃避银行催缴,给佘某甲造成不良的征信记录,佘某甲知晓后,张某甲将截至2016年4月7日透支的7396元全部还清,佘某甲本人将此卡注销。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银行工作人员到被告人张某甲所在公司**办理信用卡,张某甲未经佘某甲同意,使用佘某甲的身份信息填写申请,并提供了佘某甲的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申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5000元的信用卡。张某甲透支使用此卡,在2015年8月份之后不再还款,逃避银行催缴,给佘某甲造成不良的征信记录,截止报案,张某甲共透支本金数额为14979元。

3.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佘某甲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使用佘某甲的身份信息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张某甲透支使用此卡,在2015年12月份之后不再还款,并逃避银行催缴,给佘某甲造成不良的征信记录。截止报案,张某甲透支本金9991元。

4.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佘某甲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使用佘某甲的身份信息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8000元的**银行信用卡。张某甲透支使用此卡,在2016年3月30日之后不再还款,并逃避银行催缴。截止报案,张某甲透支本金加利息等共计7694元。

5.2014年9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来经佘某甲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使用佘某甲的身份信息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00元的**银行信用卡。张某甲透支使用此卡,在2016年4月份之后不再还款,并逃避银行催缴。截止报案,张某甲透支本金2290元。

6.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佘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拿着佘某甲的身份证到瓦房店市**银行柜台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2000元的**银行信用卡。张某甲透支使用此卡,在2016年3月16日之后不再还款,并逃避银行催缴。截止报案,张某甲透支本金9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调取证据清单及内容、还款情况说明及凭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佘某乙、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佘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检  察  员:  蔡秀娟

2016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诉讼卷宗、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宗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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