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揭西县河婆镇新城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威驾驶的粤V1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9.9mg/100ml。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威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威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交通事故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威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9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舜城
检察官助理:许成涛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揭西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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