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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粤VU5****号起亚牌小型桥车(车内载有凌某某一人)从揭西县棉湖镇湖坡村往棉湖镇迎宾馆方向行驶,在其途经棉湖镇湖坡村路段时,被揭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对张某甲、凌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O.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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