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9时许,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南雅派出所民警阮某某带协警在**村路段设卡进行交通整治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两轮踏板摩托车自南雅镇伊村村方向往南雅村方向行驶,经过卡点时被拦下,经查张某甲存在未年检、未保险、未戴安全头盔,违法改装、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问题,民警依法对该车的违章加装的雨篷进行拆除,并要求将张某甲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置,张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在传唤过程中,张某甲用手殴打民警阮某某,并将阮某某的肩章扯坏,张某甲被当场抓获并被带至南雅派出所。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立案材料、出警工作说明、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人民警察证、工作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说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汤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自述。
3.被害人阮某某的自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6.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刻录的光盘及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391****、1306247****。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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