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4********,蒙古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平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6月4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8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站前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西耳房路口处打骂儿子张某乙,周围群众怀疑其是拐卖儿童人员,遂向正在附近执勤的交警被害人张某丙求助,交警张某丙到达现场后,表明身份并且要求张某甲出示身份证件,核实其身份,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交警张某丙执法,以撕扯、辱骂等方式阻碍交警执法,并指使其儿子张某乙用拐棍殴打民警张某丙,致民警张某丙左胸上部被抓伤、制式黄马甲破损、执法记录仪摔落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长春市中医院门诊手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证据来源情况说明;
3.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张某丙受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内含光盘三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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