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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0********,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路**号。2014年11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0时至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持砖头将停放在**花园**区***号门口车牌号为粤S*****的雷克萨斯牌越野车以及**花园**区***号门口车牌号为赣B*****的讴歌牌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全部砸碎。经鉴定,上述被砸碎的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6310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2.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3.DNA比中线索、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被害人温某甲、易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检察官助理:蒋淑萍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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