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某某街道**市场**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曾某甲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张某甲被曾某甲拒绝交往后,仍不甘心就此结束,进而多次纠缠曾某甲。在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采取拦截、殴打被害人曾某甲,损毁曾某甲财物等方式,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秩序。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7日21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揭西县河某某街道***店***房找被害人曾某甲给其服务,但遭到曾某甲的拒绝,在纠缠过程中,张某甲对曾某甲实施了掐脖子、扯头发、扇耳光等暴力行为,还将曾某甲的手机抢走并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被砸坏的VIVO X2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揭西县公安局河某某派出所已于2020年5月28日对张某甲殴打曾某甲某甲事进行处理,张某甲赔偿了曾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6月7日14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在揭西县河某某街道****店叫来被害人曾某甲某乙其按摩服务,并声称要卖掉老房子后给曾某甲买房,要求曾某甲某丙其结婚,但遭到曾某甲的拒绝,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在曾某甲某丁离开时,张某甲对曾某甲实施了拦截,曾某甲随即挣脱并到河某某派出所报警。

3.2020年7月18日17时某某,被害人曾某甲某戊回家路过揭西县河某某街道541乡道三星村三家路口时,被尾随而来的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摩托车拦截并逼停,张某甲再次以曾某甲拒绝与其交往一事纠缠、辱骂曾某甲,过程中,张某甲用手抓伤了曾某甲的左颈部及左上臂。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经揭西县公安局河某某派出所电话传唤后主某某,并如某某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被损毁的手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调解笔录、协议书、申请书、收据,办案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陈某甲、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曾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张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曾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韩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乙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嘉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