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张某甲开始在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其本人住宅一楼大厅内,设置麻将台、提供扑克牌等赌具招揽他人入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合浦县公安局公馆派出所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吴某某、张某某和杨某某,查获赌具、赌资及张某甲从该次赌博活动中抽取的1125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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