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揭西县**街道**路**号其家中二楼,提供场地及赌具麻将台3张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20年4月8日21时某某,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在该赌博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参赌人员黄某甲等8人,现场查获麻将台3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现场及赌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销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揭西县**收缴物品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现金交款单,认某某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乙、刘某丙新、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某某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刘某甲乐、黄某甲、刘某丙新、张某乙、刘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并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丙嘉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