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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强奸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欲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趁黄某某上其家厕所之际,尾随黄某某进入厕所内,强行搂抱黄某某,遭到黄某某的反抗,在反抗中黄某某倒地,张某甲趁机压在黄某某身上并用手掀其上衣,摸其胸部及生殖器,期间黄某某一直在反抗,并趁张某甲松手之际逃离,但张某甲仍紧随其后,黄某某到厨房内拿一把菜刀与张某甲对峙,对峙中,张某甲将刀夺下,右手掐住黄某某颈脖,仍欲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再次遭到黄某某的反抗,在相互撕扯中,黄某某摔倒在地,并呼救。后黄某某骗张某甲到楼上发生性关系,其在上楼过程中趁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乃伦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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