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没钱使用,驾驶一辆白色电动车去到遂溪县**镇**广场珠宝店里抢夺金链。在**广场一楼处,被告人张某甲经过物色作案对象,决定选择去抢**广场一楼“***”珠宝店的金器,于是便进入该珠宝店,张某甲先假装向该店员工钟某甲购买金项链,趁着钟某甲不注意时,将两条黄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2020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抢来的一条黄金项链(重量为47.31克)以17253元卖给遂溪县**镇**珠宝金铺,并将16900元赃款存到其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68)里用于生活消费。2020年7月4日,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另外一条被抢的黄金项链(重量为54.26克)及银行卡、手机、部分赃款等。
2020年7月24日,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按照2020年6月28日的市场参考价值认定:被抢走的两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0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7、扣押的黄金项链、银行卡、手机、赃款等照片;
8、被告人张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流水账、作案的现场监控视频、钟某甲提供的黄金质保单等资料;
9、遂价认【2020】2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粤金检简评【2020】152号简易估价意见书;
10、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到我县大型商场内的金铺公然抢夺走金项链二条,价值503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伟坚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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