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街**号**幢**梯**室。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5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妻子张某乙带幼子在福建省建瓯市**街附近逛街,发现被害人魏某某独自散步。张某甲因怀疑其妻子前两年与被害人魏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告知张某乙看见魏某某后,边独自跟上魏某某,期间张某乙使用微信告知梅某某此事,让梅某某通知魏某某逃跑,后梅某某打电话给冯某某,由冯某某电话通知魏某某逃跑。张某甲在建瓯市**路**酒吧对面跟上被害人魏某某后,使用刚从路边捡拾的木条击打魏某某头部。魏某某被殴打后逃跑,逃跑至**路**号门口时摔倒,被张某甲追上,张某甲再次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对魏某某背部、腰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其T12-L3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12肋骨骨折,经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7日向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立案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6.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有自首、赔偿损失、获得对方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新华
检察官助理:范名福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6061****。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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