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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的母亲与被害人黄某某之间存在矛盾纠纷。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姐夫凌某某等四人开车至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准备离开时,黄某某持钢管将凌某某五菱牌小车玻璃砸坏,张某甲随即下车将黄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膝盖压在其身上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为:左侧第二、三、四、五、六前肋骨折,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点,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凌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具结书壹份;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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