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租用五河县浍南镇黄圩村园丰米业的厂房非法设立加工点,将从浙江省慈溪市桥头塑料大市场购买的废旧电路板(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运送至其设立的加工点,用粉碎机将废弃的电路板粉碎加水后用筛床筛选出金属。2019年10月11日,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该加工点尚未处置的废弃的电路板16.64吨、废渣17.01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的废弃的电路板等;
2.户籍证明、过磅卸货通知单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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