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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祥址园养老院旁边空地,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许某甲灰色捷达车(车牌号:吉AZ****)、被害人郭某甲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M****)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盗窃被害人许某甲行车记录仪一个(无法作价)、被害人郭某甲现金人民币85元。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两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515元。

2. 2020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万盛国邦小区西门亚泰快速路桥下,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孙某甲白色宝来车(车牌号:吉AP****)、被害人李某甲深灰色宝来车(车牌号:吉A1****)、被害人白某某白色宝来车(车牌号:吉A9****)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三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725元。

3. 2020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中正御华庭售楼处门口,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孙某乙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9****)、被害人刘某甲白色捷达车(车牌号:吉AN****)左侧后三角玻璃、被害人康某某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X****)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三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645元。

4.2020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宽府路渤海洗浴门前停车位,用砖头将被害人丛某某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U****)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15元。

5.2020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中正御华庭小区门口、亚泰大街与庆丰路交汇亚泰大街桥下,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吕某某灰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5****)、被害人何某某黑色大众朗逸车(车牌号:吉A1****)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两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305元。

6.2020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小南街交汇快速路桥下,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许某乙银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3****)右侧后三角玻璃、被害人曹某某白色宝来车(车牌号:吉A9****)左侧后三角玻璃砸碎,盗窃被害人许某乙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两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760元。

7.2020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中正御华庭小区门口、亚泰大街与庆丰路交汇东南角停车位,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刘某甲白色捷达车(车牌号:吉AN****)、被害人陈某甲银色宝来车(车牌号:吉AE****)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几十元(金额无法确定)。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两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265元。

8.2020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宽府路渤海洗浴门前,用砖头将被害人郭某乙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D****)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20元。

9. 2020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万盛国邦高架桥下,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董某甲宝来车(车牌号:吉A9****)、被害人胡某某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2****)左侧后三角玻璃、被害人赵某甲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J****)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盗窃被害人董某甲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35元。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三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900元。

10.2020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宽府路渤海洗浴门前停车位,用砖头将被害人林某某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P****)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90元。

11.2020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万盛国邦高架桥下,用砖头将被害人国某某灰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T****)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30元。

12.2020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祥址园养老院旁边空地,用砖头将被害人郭某甲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M****)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415元。

13.2020年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祥址园养老院对面马路,用砖头将被害人杨某某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J****)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10元。

14. 2020年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万盛国邦高架桥下,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李某乙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7****)左侧后三角玻璃、被害人赵某乙白色高尔夫车(车牌号:吉A1****)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两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495元。

15.2020年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庆丰路交汇西南角停车位,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邹某某白色高尔夫车(车牌号:吉A0****)、被害人刘某乙白色速腾车(车牌号:吉A6A9E5)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两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70元。

16.2020年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兴仁街与北环城路交汇处,连续用砖头将被害人朱某某白色宝来车(车牌号:吉A6****)、被害人张某乙捷达车(车牌号:吉AZ****)、被害人陈某乙白色捷达车(车牌号:吉AX****)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三车玻璃损失共价值人民币435元。

17.2020年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华大天朗北环城桥下停车场,用砖头将被害人刘某丙白色捷达车(车牌号:吉A9****)右侧后三角玻璃砸碎,未盗窃到任何财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15元。

18.2020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长新小区路面停车泊位,用手拽开被害人连某某银灰色捷达车(车牌号:吉A6****)车门,盗窃现金人民币1元,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盗窃18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321元,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车损人民币721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尚未赔偿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兴业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郭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白某某、孙某乙、刘某甲、康某某、丛某某、吕某某、何某某、许某乙、曹某某、陈某甲、郭某乙、董某甲、赵某甲、胡某某、林某某、国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赵某乙、邹某某、刘某乙、朱某某、张某乙、陈某乙、刘某丙、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6.指认、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最后一次盗窃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征

检察官助理:王思淇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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