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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66********,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门,子长县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子长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受害人张某乙因为要给自己的孩子上学报名,就通过亲戚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甲自称能帮受害人的孩子上学报名,但是需要2万元。受害人就取的钱给了张某甲,但是一直到开学张某甲也未能给受害人的孩子上学报名,受害人多次催促之后就联系不上了张某甲,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将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欠的外债。

2、2018年11月3日,受害人谢某某的儿子因为涉嫌酒驾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子长县就业局找自己的亲戚帮忙找关系,正好碰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甲主动跟受害人说能帮她把儿子弄出来,但是需要经费。之后先后跟受害人要了25000元。但是受害人的儿子一直没有能从看守所出来,最后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张某甲将受害人的25000元用于偿还了自己的外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录音录像资料7.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从而骗取他人财物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怀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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