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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排**号。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的一天,本区居民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后被告人张某甲以给其承揽建设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活动中心土建工程为名,先后骗取张某某2.1万元后便杳无音信。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找到吴某自称市里有领导支持让其创办山西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村委出面让其负责出面管理,本人名下有35%的股份可以转让10%的股份给吴某,并承诺每年年底就可以按利润分红进而骗取吴某信任,吴某便给付张某甲10万元入股资金,被告人张某甲收到吴某的投资款后于2016年10月办理了营业执照,但一直未营业,现该执照已吊销,从2016年年底以来,吴某多次向被告人张某甲索要其投资的本金及分红,张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或避而不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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