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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56********,汉族,无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经被告人张某甲同意,**苏木人民政府在位于巴林右旗**苏木**村权属为张某甲的两块地内分别落实6.5亩和6.7亩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两块地中间有条土坝。2018年5月张某甲在两块果树项目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2018年10月,张某甲收割完玉米后把土坝西侧的山丁果树苗挪到土坝东侧栽植。2019年5月中旬张某甲在土坝西侧的林地内补栽沙果树和123苹果树。经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经实地调查,结合沙源项目作业设计进行核对,种植农作物的两块地块均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查干沐沦苏木2016年度人工造林项目,树种为果树,林种为经济林,林地内种植的农作物为玉米。经用GPS实测张某甲的沙源项目区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的面积分别为6.5亩和6.7亩。种植农作物地块林地的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该地块已经改变为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林地权属证明、恢复林地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玉米,毁坏林地面积13.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本案侦查期间在涉案林地内栽植树木,恢复原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单处罚金1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政江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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