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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12日;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份,罪犯汪海与被告人张某甲合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他人砍伐二人购买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南山杂色林木,并将部分采伐林木运送到被告人张某甲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开办的木屑加工厂加工木屑,另一部分采伐林木外卖他人,二人从中获利进行分配。经林业技术现场勘查,确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 罪犯汪海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南山东坡、西坡两块采伐现场共采伐林木总蓄积为132.1198立方米,采伐幼树总株数为1849株,采伐方式为在地块内皆伐,采伐工具为油锯、斧子,采伐时间为2018年1、2月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罪犯汪海举报信、木屑粉碎机和账本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采伐林木现场位置、面积示意图、GPS测量记录、罪犯汪海送木柴账单、森林检尺、计数记录表、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岫岩县森林公安局《关于张某甲滥伐林木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补充侦查提纲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汪海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曲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王某丙、孙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孙某乙、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卜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汪某甲、徐某丙、某某某、白某某、汪某乙、徐某丁的证言;

3.同案罪犯汪海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林木现场勘测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合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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