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29日,张某乙将始兴县澄江镇四村村“桥坑”山场承包给张某丙;2018年4月18日,张某丙将该山场林地砍伐权和造林权等事项委托被告人张某甲全权负责。2018年2月,张某甲根据该山场的林权证规定的面积100亩开始申请“桥坑”山场的林木采伐证,同时雇请挖掘机师傅按照林权证规定的四至界限打好防火带。2018年8月,张某甲领取了始兴县澄江镇一林班9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面积为5.8公顷(即87亩)、采伐蓄积为438立方米。2018年下半年,张某甲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将该山场林木承包给李某某,并明确告知李某某防火带以内的范围即为可砍伐范围;后李某某雇请了范某某等工人按照张某甲告知的砍伐范围在该山场砍伐林木,还雇请了郭某某等人负责林木的装运。2019年6月,始兴县林业局在抽查伐区生产情况过程中,发现“桥坑”山场存在越界采伐的现象。经鉴定,张某甲过界采伐的林木面积为22.2亩、林木蓄积为3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35.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九远
检察官助理:吴晓庆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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