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全椒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张某甲购买了全椒县**镇**村**组部分农户栽植的退耕还林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陈某某、张某乙等人使用油锯等砍伐从农户手中买来的杨树,将砍伐的杨树部分卖到山东、江苏等地,部分用于自己加工厂。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共砍伐退耕还林杨树288株,林木立木蓄积总计22.795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全椒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的鉴定意见 ;
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
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管理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华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路**号**室。
2.案卷材料壹册、证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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