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镇**村**组**号,住祁门县**镇**小区**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与同组村民汪某乙达成《山场调换协议》:汪某乙将土名“苦马坞”山场与张某乙的土名“杉树湾”山场进行调换。山场调换后,张某乙将“苦马坞”山场分给其女儿张某甲。因“苦马坞”山场属阔叶树天然次生林山场,为提高经济效益,被告人张某甲萌发了采伐天然次生林改造杉木人工林的想法。2015年下半年,因张某甲一直在县城从事餐饮经营,遂让其兄长张某甲帮忙雇请人员对该山场进行采伐更新造林。张某甲在采伐前,未去林业部门落实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事宜。
2015年10-12月、2016年10-12月、2017年10-12月,张某甲雇请祁山镇六都村黄口组村民汪某甲进行采伐,汪某甲一人持油锯对该山场林木进行三次采伐。2019年10月8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张某甲在土名“苦马坞”山场采伐林木面积27亩,林木蓄积为109.332立方米,全部为阔叶树。
林木伐倒后,因涉伐山场较为偏远、运输成本高,张某甲便将伐倒的林木送给张某甲就地烧窑制成木炭。涉伐山场均已于采伐次年春季栽上了杉木幼苗。采伐人员、造林人员的工资均由张某甲一人支付。2019年9月26日,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经对“苦马坞”山场进行复勘,杉树幼苗长势良好。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告、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山场调换协议、诊断说明书、孕妇保健手册、超声检查报告、慢性病就诊卡、认罪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汪某甲、张某乙、汪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法规,无证采伐自己所有的山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7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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