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儋州**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住儋州市**镇**小区**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儋州**公司的名义,通过竞标与海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签订了出售该厂**分公司的木材销售合同,并办理了该分公司**队四个林段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共计采伐面积144.5亩,4343株橡胶树。同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工人开始采伐,其间,越界采伐到该公司**队的橡胶树23.01亩。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橡胶树,株数为690株,林木蓄积量为335.2212立方米。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木材销售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集团**公司儋州**有限公司林木采伐林地规划位置图、海南省农垦系统人工林采伐申请表、儋州市橡胶林木采伐申请书、儋州**有限公司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骆某某、莫某某、张某乙、巫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超越采伐许可证范围,任意滥伐海胶集团八一分公司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邵明浩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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