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4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李某甲雇请鹿寨县**乡**村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乡**村**屯**岭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树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蓄积量为48.97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林木48.97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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