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林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52********,汉族,小学,务农,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镇。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6月14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到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以3500元、2500元、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沅陵县**镇**村民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小地名为“大麦地”、“中冲”、“坝塘边”三块责任山的林木。同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甲雇请杨某某将三块山场林木砍伐,后又雇请毛某某将部分木材转运变卖。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砍伐林木的总活立木蓄积为47.7667立方米。2019年5月28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将涉案木材梓原木226件、松原木33件扣押。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乙、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活立木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丹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在家候审。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