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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五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身份证号码35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根据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负责对该村63林班2大班5小班(土名“米窠”)山场的南平市屠宰场施工项目清表工作,该工程项目由南平市建阳区展旺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旺公司”)总负责。2017年12月18日,展旺公司办理上述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闽00274827;闽00274828)后交由张某甲,采伐证规定采伐期限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张某甲未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实施采伐作业。2018年3月,张某甲雇佣工人到上述山场采伐林木,并将木材出售给冯桂茂。经鉴定:涉案山场共有1038株杉木被超期砍伐,蓄积量47.4514立方米,出材量35.588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781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权属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张某乙、詹某某、陈某乙、吕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倪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南平市建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林业法规,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进行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洪

检察官助理:陈美勋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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