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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滥用职权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系玉门市**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任玉门市**乡政府**期间,利用其主持**乡全面工作,主管乡财税、经管,主抓基础设施建设等职务便利,在玉门市**乡没有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安排其工作人员,伪造**乡2012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渠道衬砌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工程、道路铺筑工程、农电线路工程和人饮工程”资料,向玉门市发改局申报该项目,获得批准后,又借用玉门市**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质等方式,将发改局拨付项目资金435000元转入该公司账户,后将435000元转出交由财务人员在账外管理,用于支付油桃树苗款、温棚基地道路路基工程款、2013年非耕地设施园区日光温室补助款和农业园区自来水塔维修工程款等费用。同时,采取以上方式,伪造《玉门市**乡2012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宅建设工程农户补助花名册》,上报玉门市发改局,套取易地扶贫搬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资金660000元,又以场地租赁费名义将660000元交入**乡政府经费账户,弥补该乡经费不足。

2、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任玉门市**乡政府**期间,利用其主持**乡全面工作,主管乡财税、经管,主抓基础设施建设等职务便利,借国家、省、市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对居住在危旧房中的农村困难户进行专项资金补助的政策之机,采取降低危旧房改造农户补助标准、编造虚假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户花名册等方式,套取、截留、挪用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8263496元。其中2012年套取、截留6066472元,2013年套取、截留2197024元。以上套取、截留的资金中交入**乡政府账户4063214元,以**乡政府原财务人员郭某某、王某甲以及施工项目经理陆某某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帐外保管4200282元。以上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便民服务大厅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乡政府办公大楼)建设款和重点产业、造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建设等费用。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在任玉门市**乡政府**期间,套取、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资金1095000元,套取、截留、挪用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8263496元,共计9358496元。2014年10月,在审计发现**乡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后,该乡积极筹措资金4672478元,上交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线索转办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党员关系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玉门市**乡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财务管理制度报告、会议记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乡机构编制方案、人员定岗方案、机构改革方案、制度汇编、岗位职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异地搬迁工程实施意见、实施细则、会计法、预算法、玉门市2012年异地搬迁计划实施方案、2012年**乡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单项工程初步设计、**乡政府成立异地搬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工程建设报告、农户补助花名册、申请拨付资金报告、玉门市发改局银行存款账、记账凭证、玉门市**乡政府银行明细账、记账凭证、**公司银行明细、中央、甘肃省政府、酒泉市政府、玉门市政府有关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达危房改造计划通知、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下达危房改造补助金计划、危房改造验收表等文件、**乡政府关于申请2010年、2011年危房改造工程改造、验收、补发危房改造资金、资金管理、上报2013年危房改造有关情况的文件、**乡政府关于重点产业及重点工作的文件、玉门市住建局对全市2009年至2012年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表、**乡2009年至2012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花名册、玉门市住建局2009年至2015年危旧房改造拨入资金、拨出资金统计表、玉门市住建局2009年至2015年向**乡拨出危旧房改造资金统计表、记账凭证、危旧房资金说明、2009年至2013年危旧房改造资金统计表、2009年至2014年**乡危旧房改造资金往来账及凭证、**乡2012年危旧房改造户资金补助表、现金付款凭单、**乡政府套取专项资金统计表、套取资金记账凭证、财政局缴款凭证、**乡政府、经管站2010年至2014年银行存款账、支出账及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表、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2、证人高某甲、杜某某、高某乙、郭某某、郝某某、蔺某某、陆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乡党委**、政府**职务期间,违反《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易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会计法》等国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采取制作虚假资料、借用施工单位账户和资质,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挪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在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采取降低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虚列农户花名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方式,套取、截留、挪用危旧房改造资金,其超越职权处理公务的行为导致国家专项资金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国家惠农扶贫政策未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数额达93584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玉门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乡政府积极筹措资金4672478元上缴财政,对被告人张某甲可酌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敬弢

检察官助理:张桂花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30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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