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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河南省义马市**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喀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年初起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片剂及胶囊等进行组装、包装,并将包装后的阴茎速硬王、虫草补肾王、美国千金顶等性保健品成品通过物流发送给沈阳的张某乙、吕某某夫妇(另案处理)等下线予以销售非法牟利。2019年12月20日,喀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某甲租赁的河南省义马市**街道**村白某某家内依法查获并扣押硬久久、八尺长、美国千金顶、又粗又长、虫草补肾王、阴茎速硬王等性保健品、性保健品原料片剂及胶囊共计27万余粒,大包装盒4千余盒,瓶盖2万余个、电磁感应封口机1台、打码机4个、印字模板5个、自封袋17000个及大量性保健品说明书等。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在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的硬久久、八尺长、硬十天、又粗又长、虫草补肾王、阴茎速硬王等六种性保健品及黑色小丸、黄色胶囊、无名瓶装胶囊等十三批原材料进行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美国千金顶性保健品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被告人张某甲在生产、销售上述性保健品期间,其销售给下线张某乙、吕某某夫妇的性保健品货款共计人民币25800元;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的性保健品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1.物证:性保健品及物流发货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信息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张某乙、某某甲、马某某、张某丙、某某乙、白某某、田某某、滑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结果;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生产、销售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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