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山东省沂南县**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6日、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通过张某乙的介绍,谢某某带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利辛县恒盛食品厂,共同给陈某某的生猪打含有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药水,并注水,以增加猪肉重量,使猪肉颜色好看,从中牟利。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每天打药注水三十头猪,连续四天,后休息一天工作一天,从2018年5月22日前五六天开始,张某甲等人开始每天都给生猪打药注水,直至2018年6月13日陈某某等人不在恒盛宰杀生猪。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给生猪打药注水共计5979头生猪,价值人民币7710134.41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18日被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沂南县**镇**村的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张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伙同他人对屠宰前的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药水,并注水,使肉品的含水量增加、肉品颜色好看,以获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19年11月4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