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生态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古田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逃,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盗伐黄某某等3人位于古田县**乡“**”山场的林木9.29立方米,将盗伐的部分杉木出售给谢某某,得赃款5200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1600元。
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到黄某某等3人的“**”山场盗伐林木29.76立方米,后因被群众举报,被告人张某甲将所盗伐林木遗弃在山场。
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两次砍伐的古田县**乡**村“**”山场林木总株数为208株,总蓄积量为39.05立方米,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杉木。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
2.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协议书、**村集体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合同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谢某某、张某辛、钟某某、张某壬、张某葵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嫌疑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7.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召斌、杨四川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油锯壹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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