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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8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花园**号**楼,因盗窃、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公园**区**号附近一栋空置的别墅里,并观察**区**号别墅内的情况准备实施盗窃。2019年4月9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发现**号别墅内的人都睡觉后,便利用别墅附近的木梯攀爬翻窗进入该别墅内二楼,并在二楼一房间内的衣柜中偷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两张银行卡,随后用笔在烟盒纸写上其本人手机号码,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纸插在彭某某的床头柜上,随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9日9时30分许,张某甲在接到彭某某的短信后,以其是亡命之徒为由威胁彭某某支付4万元人民币,否则对彭某某不利,后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人民币到张某甲微信账户,张某甲将其中50元用于个人开销,剩余3450元仍存在其账户内。

2019年4月10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花园**号**楼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银行卡两张、刀片一把、烟盒纸张一张、人民币345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使用威胁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敲诈勒索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9月25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现金人民币3450元、银行卡两张已发还给被害人;刀片一把、移动手机两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观澜派出所。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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