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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8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天地**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3日,被害人张某乙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其一辆哈佛H9汽车、一部手机以及银行卡等物品委托朋友李某甲转交家人。同月25日左右,李某甲私自将该车交给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张某乙手机放在车内)。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盗用被害人张某乙手机支付宝账号转账消费共计人民币54000余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等地,多次向李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8月11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附近等地,多次向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巷**路交叉口,多次向冯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原某某甲基苯丙胺1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原某某、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361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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