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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64岁,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231956********,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__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____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0日凌晨2点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商城街**号电动车专卖店后面,张某甲盗窃龚某某的小鸟电动车一辆。

2、2019年1月30日凌晨1点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大哨头水果批发市场肖氏果业,张某甲盗窃肖某某六筐沙糖橘。

3、2019年2月7日凌晨3点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大哨头水果批发市场肖氏果业,张某甲盗窃肖某某五筐沙糖橘。

4、2019年2月28日12时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大哨头水果批发市场停车场处,张某甲盗窃张某乙26箱沙糖橘。

5、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青岛市黄岛区**路**路交汇处施工工地,张某甲盗窃丁某某工地上螺纹钢一宗。

6、2018年9月2日凌晨2点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路市场内,张某甲盗窃贾某某摊位上的100斤蛤蜊、30斤海螺、20斤比管鱼。

7、2019年4月16日凌晨2点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村北养鸡场门口,张某甲盗窃李某某蓝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__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珍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电子卷宗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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