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南昌市湾里罗亭镇新时代公园北侧入口处,盗得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并于次日销赃后获利380元用于日常开销。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612元。
2、2020年8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九江市永修县马口镇屋场村泥塘组21号,盗得一辆红色诗扬牌电动车,并于次日销赃后获利300元用于日常开销。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920元。
3、2020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白马庙路,在该路中段西侧路边盗得一辆橙色江峰牌电动车。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847元。
2020年8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祺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张某乙、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坚
检察官助理:顾斌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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