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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猥亵,于2013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2日19时至2020年1月4日9时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宇达创意中心东门北侧路边,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解某某(男,27岁,黑龙江省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晋BQ****的白色铃木天语轿车内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牌鼠标一个、WD移动硬盘一个及Moleskine牌黑色双肩背包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150元)。WD移动硬盘及Moleskine牌黑色双肩背包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二、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4日22时至2020年1月5日22时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公交车总站东100米路南,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女,36岁,北京市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京Q3****的雪铁龙轿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耳环三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耳环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三、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21时至2020年1月17日10时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绿丰公园南侧小树林,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付某某(男,31岁,天津市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京QS****的棕色日产轿车内牛栏山牌白酒二瓶及红星牌军酒二瓶。上述物品已损失。

四、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20日19时至2020年1月23日7时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双合家园南门,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韩某某(男,38岁,北京市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京PE****的红色起亚轿车内三星N910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元)。移动电话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五、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2月7日22时至2020年2月8日10时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双合家园南门,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乙(男,24岁,北京市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京HB****的白色开瑞轿车内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窃取被害人苏某某(女,32岁,北京市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京QP****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窃取被害人刘某甲(男,38岁,河北省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冀F2****的白色哈弗轿车内火腿肠、方便面、口罩等物品;窃取被害人郭某某(男,35岁,河北省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京JJ****的白色奇瑞轿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窃取被害人刘某乙(男,35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京P7****的棕色大众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0元;窃取被害人董某某(男,31岁,河南省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京QE****的银色东风标致轿车内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其中,联想笔记本电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甲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立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蓝色改锥一个、黑色头部手电一个、黄色手套一副、黄色帽子一个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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