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1********,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丹东市人,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天**苑**幢**室售房挂户。住合肥市包河区 **栋**室, 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至8月20日之间,被告人张某甲居多次在本市包河区**小区内入户盗窃。
一、2019年8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翻窗进入小区**栋**室,窃取陈某某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二、2019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翻窗进入小区**栋**室内,窃取江某某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三、2019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翻入室方式,进入小区:**栋**室,窃取李某某、巩某某等人华硕笔记本电脑三台、小米平板电脑两台、黄金手串一条、银手镯一个、钻戒一枚;**栋**室窃取孔某某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现金2500元;**栋**室窃取刘某某现金600元;**栋 **室窃取王某某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栋**室窃取赵某某OPPO手机一部、黄金吊坠一个以及现金200元。
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室内,窃取高某某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条以及现金500元。
四、2019年8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室,窃取方某某为手机窃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900元; **栋**室窃取吕某某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栋**室窃取陶某某黄金耳钉一对;**栋**窃取张某乙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被盗物品经部分鉴定,价值共计8902元。
上述盗窃涉案价值共计13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6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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