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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5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人,住榆树市**乡**村九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到临泉县辖区各乡镇伺机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22400余元和黄金项链1条。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5日下午,张某甲到临泉县张营乡政府院内,翻墙进入张某乙住处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16年6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某甲到临泉县张营乡金山蛋托厂,破锁进入孟某某卧室内,窃得2600元现金。

3.2016年6月10日9时许,张某甲到临泉县白庙镇姚集行政村村部,翻窗进入村部值班室,窃得10000元现金。

4.2016年6月15日8时许,张某甲到临泉县韦寨镇司法所,撬门进入江某某办公室,窃得2500余元现金。

5.2016年6月18日12时许,张某甲到临泉县艾亭镇卫生院,撬门进入B超室,窃得600余元现金。

6.2016年6月18日15时许,张某甲到临泉县艾亭镇政府院内,撬门进入房某某卧室,窃得2300余元现金和黄金项链一条。

7.2016年6月19日早上,张某甲到临泉县长官镇司法所,撬窗进入张某丙办公室,窃得2600元现金。

8.2016年6月21日13时许,张某甲到临泉县城镇百家福超市二楼,翻窗进入儿童游乐场,窃得400余元现金。

9.2016年6月28日早上,张某甲到临泉县城关镇西顺河街,翻窗进入崔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10.2016年6月28日12时许,张某甲到临泉县瓦店镇瓦店粮站院内,踹门进入张某丁住处,窃得现金1400余元,后在逃跑时被群众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且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张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张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卷内光盘7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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