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6月22日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2020年1月6日至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广德市境内先后四次实施盗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10976元(取整)。
1.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孙某甲酒后入住湖州市织里镇“紫荆宾馆”,后张某甲趁孙某甲酒醉熟睡时,将孙某甲一灰色外套以及外套内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张孙某甲本人身份证、一张孙某甲本人驾驶证盗走。后其将其手机微信零钱包内2046.5元以及支付宝内895.08元消费使用,并将孙某甲支付宝内1120元转账至张某甲本人支付宝内,上述被盗金额共计人民币4061.58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71.85元。
2.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州市奢缇酒吧666包厢内,趁工作人员袁某甲不备将其一部红色OPPO手机盗走。后张某甲使用袁某甲手机将手机微信零钱包内的人民币2767元转至张某甲本人持有的微信账号内。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州市南浔区以帮孔某某停车的名将孔某某租用的一辆浙E*****奥迪Q3轿车开至湖州市“旅游大厦”附近停车位,后将车内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五包硬盒阳光利群香烟、两瓶范思哲黑珍珠干红(因参数不详无法鉴定)、一块浪琴军旗手表(因参数不详无法鉴定)盗走。经鉴定,利群香烟及苹果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240元。
4.2020年1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德市云端酒吧内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包内的5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后其又趁隔壁桌的被害人芮某某酒醉之际将其放于茶几上的一个金色ZORRO打火机以及裤子口袋内的8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被盗打火机价值人民币13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鉴定意见;
5证人席某某、乐某某等的证言;
6.被害人孙某甲、袁某甲、孔某某、张某乙、芮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罪
1.2020年1月6日至1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从孙某甲处盗得的OPPO手机登陆孙某甲微信,后以孙某甲的名义谎称急需用钱,从孙某乙、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4700元;
2.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从袁某甲处盗得的OPPO手机登陆袁某甲微信,后以袁某甲的名义向其微信好友袁某乙借钱。袁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袁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后张某甲立刻将该500元转至本人持有的微信账号内。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
2.电子数据;
3.证人孙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此前具有盗窃前科,属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婷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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