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5********,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住沅江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劳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携带手套、车用安全锤等作案工具,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路边,以车用安全锤砸烂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粤J*****号小车内总值15992.72元的宝齐赖牌手表(18K 白金表壳,黑色表带,机械腕表,机芯号7001)一块、黑色七匹狼牌钱包一个、黄鹤楼天下名楼卷烟八包以及人民币400元、港币2400元(折合人民币2168.09元)等财物盗走,后欲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粤J*****号小车内财物未果,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盗窃财物总值18560.81元。同年7月1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缴获人民上1300元、宝齐莱手表一块、黄鹤楼香烟七包、七匹狼钱包一个、车用安全锤一把、手套六只等物。破案后,缴获的部分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甲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立斌
检察官助理:陈浩宇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2 份。
4.车用安全锤一把、手套六只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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