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于2020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20年3月5日、6月12日、6月19日、6月24日、6月25日,独自或伙同他人到开平市**镇**卫生站、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开平市**酒店**附近路段、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后池塘边等处,将被害人卢某某现金1800元、被害人叶某某总值300元的石油气罐2个、银色铝制梯子1把(价格无法认定)、被害人朱某某金色金毛寻回犬1只(价格无法认定)、被害人张某乙总值400元的活阉鸡5只、被害人吴某某总值840元的活家狗2只、棕色阿拉斯加狗1只(价格无法认定)等物盗走。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盗窃财物总值3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卢某某、叶某某、朱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斌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5份。
4.玖瑰金色苹果6S手机1台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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