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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4时许,在商丘市睢阳区**乡**庄,被告人张某甲翻墙跳入张某乙院内,破坏客厅门锁、右侧门上玻璃(张某甲推门时手部被玻璃划伤),进入卧室将张某乙黑色包内的2600元现金盗走,后张某甲从张某乙家二楼阳台跳至院外逃离。经鉴定,二楼阳台表面上血迹检出的DNA,与张某甲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累计似然率为5.29*10^30。案发后,张某甲将2600元赃款退还给张某乙,并已取得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苏铭

乔凤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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