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310******,汉族,小学肄业,住汤阴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户籍地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柴油三轮车窜到汤阴县**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小区工地送水泥时,在该工地南侧一栋在建楼前方空地上盗窃一台黑色四季沐歌牌太阳能板和一台白色四季沐歌牌太阳能水箱(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元)。后张某甲将盗窃的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至汤阴县**镇**村家中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煜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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