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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村**宫附近的一山路边盗走张某丙饲养的一只重约50斤重的母山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厝海边陈某某的饲养场,盗走一只重约47斤的母山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0元)。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山上盗走张某丁放养的一只重约42斤的母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元)。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村**骨灰堂附近,盗走张某戊放养的一只重约17斤的小母黑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镇**农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20年6月4日,四只被盗的山羊均已归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戊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甲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3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雅玲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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